liyujun 发表于 2009-10-16 13:34:08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就曾下文规范购货返利的税收处理,强调“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36号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
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
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
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
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
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
定执行。


一位基层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对销售返利偷逃税收行为的稽查主要存在三大难点:
  ——企业收取返利记入“账外账”。有不少医药企业往往以接受福利品、广告服务费、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货币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或货币的使用,均走“账外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税务人员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等异常申报中发现问题,但企业的“账外账”一般藏匿较隐蔽,税务人员取证困难,难以给企业的偷税行为定论。
  ——目前医院大多属免税,税务检查往往很少涉及,对于医院是否接受了医药企业的销售返利,以及接受了多少销售返利,是税务稽查取证的一个盲点。医药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瞒报收入,用销售返利大量冲减“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劳务发票开具混乱和假发票泛滥。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对劳务发票管理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虚列成本,偷逃所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大肆购买假发票,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所发生的费用,这为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票内容开具的真实性和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增加了难题。
  销售返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并引发行业腐败,而税务部门稽查又存在诸多难点,专家认为,加强对销售返利税收管理,应该多管齐下。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从源头上予以监管防范,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税函(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136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
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4、代理费:国税发149号文件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 3.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其原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20X17%+2X17%=3.4+0.34=3.74万元

  营业外支出=1+2X17%=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万元
    营业外支出       1.34万元
    贷:销售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74万元
    存货               1万元
销售促销活动怎么处理
公司为了促进销售,在原来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多送一些货,实质是换一种方式调价。比如,原来价格110元/件,现在还是110元的价格,但是每10件多送1件货,相当于是销售11件产品才相当于原来10件的货款。在开票时,正开的是10件,备注中送1件,在会计做账是怎么处理?税收方面怎么处理?如果不是送本产品,送另外的同类产品呢?

相关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所得税:
财税字[1996]第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国税发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正常处理
1、销售10件产品: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0件×110元计税)
2、赠送1件产品: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1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件×110元计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0件)
4、在所得税申报时,将赠送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二、节税处理:
将赠品视为与卖品一起捆绑销售
1、销售时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100元计税)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1件)

两者的差别在于,第一种按随货赠送处理,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所得税;第二种按捆绑销售处理,只需按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即可。但两种方式在发票的开具上是不同的:
第一种是题中的开具办法;
第二种应该,在发票上直接写销售产品11件,价格1100元,视为同时销售卖品和赠品处理。
三、如果赠品与卖品不是同类产品,也可以按第二种方法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时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乙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乙产品
开具发票时分两个项目填写即可。
生产企业销售返利的税务思考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销售额就成为企业(无论商业企业还是生产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为了扩大销售额,企业必然会采取各类促销手段,销售返利是其中之一。以下主要从生产企业的角度考虑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情况。

乡下佬 发表于 2009-10-16 15:17:32

在管家婆内怎么做帐:lol :lol

dachairen 发表于 2009-10-17 07:45:08

销售返利如果采用现金方式的,很多企业都是不入账的。

nlinh 发表于 2009-10-17 11:23:17

国税发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 本帖最后由 nlinh 于 2009-10-17 11:25 编辑 ]

tj0711 发表于 2014-6-5 18:38:43

:)看看先,有遇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