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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满足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相关当事人作如下税务处理:
1)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1-1《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2《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1-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1-4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2-1《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2-2《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2-3《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2-4税务机关、购买方、销售方均应对《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5购买方有以下情况不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2-5-1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2-5-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
2-5-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
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
2-6除上述2-5-1~2-5-3列示的情况外,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亦可列入当期
进项税额。购买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1销售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3-2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3对《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其他特别情形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4-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
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且销售方未在当月即时作废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
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
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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