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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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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5-3 11:12
  • 签到天数: 373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5-25 2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原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我国现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如:A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格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款项付讫,设备已投入使用。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显然,将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一起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之中。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
      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例如:B企业用进价10000元的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00
      3.销售时固定资产时一般免增值税
      我国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候,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
      例如:C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000元,款项收讫。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核算
      1. 销售时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按照170号文,企业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同上例,企业将该固定资产作为长期投资给其他企业时。
      由于没有确定的销售额,因此根据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移送时
      借:长期投资 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4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3、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 外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沿用上例子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沿用上文B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
      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0.
      借:固定资产1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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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5-25 21: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对于实施人员也很受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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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9-5-25 22: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财务这方面一点都不会.走过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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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5-29 07: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主,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按09年元旦前的执行,计算的?还是按09年元旦前的执行后,计算的。以下是09年元旦前的执行后,计算的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

      一、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两个文件精神,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非应税固定资产”概念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自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除其他个人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 ÷2=2308。  

      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16  

      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308  

       贷:补贴收入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4616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616  

      对于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首先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额是正确的。但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的从今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假设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11万元,销项税额10万元(包括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则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10000-(100000-2308)=12308元,而非110000-100000=10000元,同时当期应纳税额为2308元。当然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同时“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从国税函[2008]1075号文调整后的申报表看,这一规定仍是适用的。因此2308元的应纳税款如果未交则可以抵减期末留抵税额12308元,即结转到下期的“期初留抵税额”为12308-2308=10000元。  

      2.对于减半未征的增值税,甲公司将其计入“补贴收入”也是不合适的。首先,即使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可以作为政府补助,但“补助收入”科目也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而无论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新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都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更重要的是,对这种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对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才能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补助的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而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由于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不论企业执行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将直接减征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都是不正确的。综上,甲公司此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30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  

      当然,甲公司的处理对其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的。公司的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是2308-34616=-32308元。而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即使甲公司错误地将减半未征的增值税2308元计入“补贴收入”,也应同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本帖最后由 ssff19 于 2009-5-29 07:25 编辑 ]

    ssff19 于 2009-5-30 07:41 补充以下内容

    以上是09年元旦后新政策执行,计算的
    上面打错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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