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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本人出租住房的: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其中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即时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出租非住房的: 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按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在完税证上分行填列。 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由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代征):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在完税证上分行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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