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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赊销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账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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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5-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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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7-8 06: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1.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一定金额的限额货物给客户是否按销售收入处理?2.赊销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未签订购销合同的销售行为何时作销售收入?
            答:经向来信单位了解,企业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是为打开产品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由购销双方签定产品经销合同,按合同规定企业先向客户提供一定金额货物,在规定经销期暂不收取款项,作为客户的一种资金便利。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需终止经销合同时,再进行货款结算。从货物销售结算方式来看应属于赊销行为,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该公司在终止合同的当日即发生纳税义务,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并开具发票。
            2.销售方赊销货物,按规定,销货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论是否收到货款都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并开具发票。正确的会计分录如下(以下列销售行为为例示):
            9月发给A公司货物
            借:(分期付款)发出商品——A公司
              贷:库存商品(实际成本)
            1020约定收款日,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付款)发出商品——A公司
            1025收到A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A公司
            3.未签订购销合同的销售货物何时作销售收入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对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有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没有赊销合同的赊销行为,在税务上,以货物发出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赊销合同是必备的,合同约定付款日到期尚未支付款项的,而又不想开票确认收入的,必须签订条款变更合同,这的确是比较麻烦,但为了规避税务风险,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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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7-11 13:50
  • 签到天数: 95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7-8 11: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税法上 收入的确认时点 就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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