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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税务总局: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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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5-3 11:12
  • 签到天数: 373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1-28 21: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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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1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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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1-29 00: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报上看到了,还没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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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30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1-29 09: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局最好下个取消一切地方税局那名目繁多的土政策的文件,一切按税法执行,那才是拍手称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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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阳光币 +1 收起 理由
    wendybo + 1 美好的愿望应该会实现的。现在就是良好的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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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7-2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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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09-11-29 17: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3个月已经不算短了,那些以前过期没有抵扣的,就算延长到6个月也不一定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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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8:36
  • 签到天数: 497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1-29 21: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在增值税征管上还是以票控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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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7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2-5 23: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啊 谢谢楼主 马上到税务网看看 90天实在是很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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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7-2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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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09-12-5 23: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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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2-2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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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9-12-5 23: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必要延长这么长时间吗?工作不认真,延长多长时间都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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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2-2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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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9-12-11 17: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说得真好。但无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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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过
    2011-3-2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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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17 19: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个期限已经不太重要了。
    大企业,都有供应商系统,增值税抵扣联还没到企业,数据就已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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