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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转贴赚钱)开办费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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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4 13:57
  • 签到天数: 65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7-27 2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现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业务处理阐述如下。

      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为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如果开办费中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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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4-18 17:27
  • 签到天数: 43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7-28 02: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顺便赚点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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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139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7-28 07: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开办费一般大多采用税法规定来处理,这样处理可以免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有不同地方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我们江苏规定:
    江苏国税函〔200985号中对开办费的处理又是这样规定的:
    四、对200811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11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到了无锡的又改成了10万以下。建议按当地的税务答复为准,县官不如现管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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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29 14: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这里学习到了,谢谢

    hanxuelanlan 于 2010-7-29 14:05 补充以下内容

    来这里学习到了,谢谢

    hanxuelanlan 于 2010-7-29 14:05 补充以下内容

    来这里学习到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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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7 16:26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7-29 15: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纳税筹划的需要了吧!呵呵!各个公司情况不同看来选择也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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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0-1-28 12:04
  • 签到天数: 123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7-30 07: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政策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税法未将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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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8-24 22:03
  • 签到天数: 64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7-30 10: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地区决定,如果企业免2、3减半,最好不要一次摊销。因为前两年是免所得税的。如果企业不是在开发区开办,最好一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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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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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7-30 14: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有看到筹建期间的招待费,这个应如何处理啊,是不是发生了以后还得和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一样采用六四开啊,另外筹建期间也没有销售收入,那个所谓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的限额好像也无从计算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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