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 成
| 发 生 | 表现
| 会 计 | 税 务 |
原 因 | 时 间 | 特 征 | 处 理 | 处 理 |
商业 | 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 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 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一定折扣率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或采取实物折扣 | 在发生时将按照一定折扣率计算的折扣额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作销售 | 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按照折扣后的净额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流转税税和所得税,无需进行其他帐务处理。但实物折扣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
折扣 |
| 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折扣 | | 付款时间越短折扣越大,超过一定期限则无折扣,如2/10,1/20,N/30(折扣率/回扣天数) | 作发生期财务费用处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 | 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
现金 |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
折扣 | |
| 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折让 |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 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减让可能是直接减少对方的购货款,也可能给予一定的实物 | 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 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这样不但可以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
销售 |
折让 |
| 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各种金钱或物资折扣、优惠等利益 |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 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销货方按照与购货方的约定而给予购货方一定金钱或物资等经济利益,但一般发生的回扣均比较混乱 | 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的处理很不规范 | 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不得少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
销售 |
回扣 |
| 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报酬 | 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 事先与中间人约定,当中间人完成一定销售业务后而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 | 计入销售费用 |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
销售 |
佣金 |
| 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 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通常由供货商和商家协商返利结算时间(期限) | 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 | 会计制度方面暂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 最好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可依据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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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
返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