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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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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请问代金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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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8-30 00:00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7-20 13: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实施的客户需要有代金卷功能,网络搜索转帖学习一下。


    1. 各位老师:
    2.    请教一下,我公司是个餐饮行业,在客人消费到一定金额时免费送代金券,下次抵现金。
    3. A,如今天营业收入5000元,免费送出代金券200元。这时送代金券要做分录吗?如何做?
    4. B,客人来消费了500元,其中用代金券100元支付,如何作账,谢谢?

    5. 我个人认为送代金券时不用专门作分录,因为客人不一定要使用,不能确定。实际收到代金券时作:
    6. 借:现金       400
    7.   销售费用-代金券     100
    8.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9. 这样做对吗?
    复制代码

    引用他人的分析
    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
    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
    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赠券,赠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存在税款滞后问题;第三种方法将赠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因此,销售赠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赠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赠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5.47元,因此应以85.47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赠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50元、再按赠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综上,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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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9-15 01:15
  • 签到天数: 200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7-20 13: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餐饮企业赠券即代金券一般是为了鼓励客户再次前来就餐而承诺给予折扣的信用凭证。客户使用代金券时,企业并没有实际支出任何直接费用,只是在应收金额上给予了相应的折扣,所以作为折扣比视为销售费用更符合业务实质。不过实践中会涉及会计、税务、财务管理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分别予以分析。
      会计方面,企业发送代金券时尚未形成现实的义务,暂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实际收回代金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时,直接视为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商业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应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税务方面,企业收回代金券并按扣除后金额结算的,属于税法规定的折扣销售。按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因此,目前实践中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定额发票,那么直接按折扣后撕票给客户,如果是填开式发票,最好将全部价款和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便于反应业务全貌,避免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成本与收入不匹配。
      财务管理方面,因为企业是按折扣后金额核算营业收入,可能导致营业成本与收入不匹配,所以我们建议企业设置备查登记簿,记录代金券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当然最好能明晰到每一台的消费金额和折扣金额,也包括对特殊客户的免单和打折情况的记录,以方便内部管理和成本分析、控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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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2-24 19:40
  • 签到天数: 305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7-20 15: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会山 于 2011-7-20 15:42 编辑

    个人认为,二楼的处理较合理。
    作为企业会计,代金券在实际发生时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对企业无害。
    收入的确认实行权责发生制,而支出的确认却实行收付实现制,是税务部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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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8:13
  • 签到天数: 95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7-20 17: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企业代金券可以用于销售,如一张500元代金券企业按6折卖给你,你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代金券消费,代金券消费不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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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483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0-25 15: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解释很清楚,超过时间不消费的还要作为营业外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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