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此处应注意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注意】 (1)(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2)委托方应交纳的增值税=加工费(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1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8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按实际成本对原材料进行日常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贷:原材料 1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组成的计税价格=(10000+8000)÷(1-10%)=2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20 000×10%=2 000(元) 应交增值税=8 000×17%=1 360(元) ①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应交消费税 2 000 贷:银行存款 11 360 ②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60 贷:银行存款 11 36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 18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8 000 ②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原材料 2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三)周转材料的核算 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