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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建筑业中的挂靠帐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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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2-19 16: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在建筑安装施工工程中,由于承接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缺乏必须的技术和资格,往往会用具备势力的工程单位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具体工程施工由自己组织实施,结算****则由名义单位(即被挂靠单位)进行,这样就形成了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一切活动都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因此被挂靠单位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情况下,应派员驻场监督工程实施,形成有效的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工程进度局面。基于这样的关系,现梳理一下双方的帐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挂靠方收到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100万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100万
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假设为80万)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100万
贷:银行存款80万
主营业务收入20万
作为被挂靠方的处理,当收到业主的工程发包款150万时,假如管理费及代扣税金提取比例为工程总额的12.05%(5%+3.3%+15%*25%),则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5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万
拨付给挂靠方100万,
借:其他应收款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收到挂靠方的票据及结算单
借:工程施工100万
贷:其他应收款100万
计算应截留的管理费及税金,150万*12.05%=18.075万,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挂靠方,并取得挂靠方的结算单(含成本票据)
借:工程施工31.925万
贷:银行存款31.925万
同时提取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95万(150万*3.3%)
贷:应交税金4.95万
总的营业税金计税依据以150万为数额计算,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完税发票复印件作为本单位的帐务处理附件.提取的管理费由于是以工程总额作为的提取基数,不是以项目利润为基础,因此还需要做管理费的应计税金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4125.00(150万*5%*5.5%,提取的管理费属于服务税目,按服务业征税)
贷:应交税金4125.00
.虽然挂靠形式的工程承包是无法律依据的,但确实大量存在.在帐务处理中,挂靠方由于没有名义施工及****,票据取得又无依托,所以它的帐务问题,很多挂靠企业是没有处理的.这其中隐含着一定的税务风险.但是,如果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定了内部承包租赁协议,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是以该工程项目的利润为基础与挂靠方分配的,则该行为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即以上的4125.00税金就可免了. 挂靠方分得的利润则应以利润分配方式处理.
因此,为了使避免彼此的税务风险,可以将挂靠形式的工程承包变通为内部承包协议或分包协议做帐务处理.因为分包协议是有效的合同,挂靠协议是无效的合同.但这种方式的处理需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后进行.
以上的帐务处理为旧施工会计制度,新施工会计制度则有所不同.在此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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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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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2-19 17: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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