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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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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建筑安装业合同中的设备款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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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30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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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2-20 15: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财务会计,公司是一个建筑安装企业,通过一番难以想象的努力,终于获得了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3个资质。
    但随之业务的开始运作,一个难题便摆在了我的面前。我们的主要业务是电力安装和机电设备安装,包工包料,通过建委招投标承包安装工程,合同中只有总价款,不能分别签订设备和劳务的合同。那么我们应当缴纳增值税呢还是缴纳营业税呢?
    为此我先是反复研读“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查询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和税务总局网站,本想经过仔细研究,一定可以得到一个确定的答复。可是随着查询的细致深入,得到了两种相互矛盾的答案。
    一种认为应当全部缴纳营业税。文件说;“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 税务总局网页如下: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6]125号
    另一种认为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文件说:“对建筑安装工程中属于设备价值的,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税务总局网页如下: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48号

    对于上面的疑惑,我们又找到了税务机关的领导座谈,得到的答案更是五花八门。不过大多数认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国税征收机关更是,对建筑安装业中的设备价款统统征收增值税,劳务费征收营业税。也有的对同一个公司一项工程分别签订的设备和劳务2个合同同时征收增值税。最倒霉的是个别地方的企业,国税局要征增值税,地税局要征营业税,结果是交了17%的增值税又交了3%的营业税,那个税都得交,不交就是抗税。

    最近研读,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终于有了新的答案,新的营业税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条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理解是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安装工程的设备价款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

    我是发现这一条是有一些欣喜若狂的,因为这个难题已经困扰了我2年多了,终于解决了。
    希望能把这个消息跟各位分享,也希望我理解错误的地方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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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09-2-20 19: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法规前后不一致的,应该以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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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2-27 0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里明明说了:
    原帖由 bursar 于 2009-2-20 15:59 发表
    混合销售行为,...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

    lz却偏偏要反其道而用之,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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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09-2-27 06: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klihk 于 2009-2-27 00:26 发表
    法规里明明说了:


             



    1.何来反其道而用之。
    见第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我这里只是在说明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从事建筑或安装工程,工程所用外购设备的款项,只缴税营业税而不缴纳纳增值。如果企业本身除了拥有建筑资质外,其安装的设备是自己生产的,那么设备款缴纳增值税,劳务费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的,按混合销售处理,即全部计征增值税。另一方面也说明,新税法把承接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形式看成是一种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这一点在旧税法里没有明确。

    2.税法不能断章取义。
    二楼所引用的一句“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是新税法第7条的部分内容。第7条是用来特别说明生产设备同时提供该设备安装服务的企业,其设备款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一项安装工程所用设备全部需要采购,而不是自己不生产,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3.个人认为这是新旧税法变动比较大的地方。这个变动只是影响了一小部分企业,那就是外购设备从事安装工程的企业。其他企业变化不大。

    4.没想到版主还给2楼加了分。
    “lz却偏偏要反其道而用之,难以理解... ”一句话的回复,根本没有阐述观点,就博得了版主的赞赏?难以理解。

    5.发此贴,一是为了与大家分享,看到税法十七条,我确实有些兴奋所以才打算分享给大家。二是希望与大家探讨,等待大家指正。

    [ 本帖最后由 bursar 于 2009-2-27 06: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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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3-2 15: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

    我也是建筑安装行业的?请问楼主,为什么你们是开营业税发票还是开城建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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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 21: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uibinwx 于 2009-3-2 15:48 发表
    我也是建筑安装行业的?请问楼主,为什么你们是开营业税发票还是开城建税发票?


    营业税发票?城建税发票?
    没听说过这2种发票,目前北京使用的是 建筑安装业发票。 开具此种发票应当按3%缴纳营业税,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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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3-11 23: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法学LZ颇有腹诽,呵呵。解说如下:

    原帖由 bursar 于 2009-2-27 06:32 发表
    3、.....这是新旧税法变动比较大的地方。这个变动只是影响了...外购设备从事安装工程的企业。...


    其实关于重复征税问题,属tax law制定考虑欠周所致。纳税方早有微词。而税局也注意了这个问题,出过170号(?记不大准确)解释,对这类情况做了专门规定。
    我所知道的是,一个实际案例,从事包工料电力设备(外购)安装的施工队,分别签设备合同和劳务合同,只就劳务部分交营业税,无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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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3-12 2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搞建筑的,这个对我很有用,下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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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3 08: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klihk 于 2009-3-11 23:29 发表
    ——刚刚法学LZ颇有腹诽,呵呵。解说如下:
    我所知道的是,一个实际案例,从事包工料电力设备(外购)安装的施工队,分别签设备合同和劳务合同,只就劳务部分交营业税,无增值税。

    只是个交流而已,言辞不当支出敬请谅解。
    再交流一下如何:
    1、按您上面的实例所言,设备合同即不交营业税,也不用交增值税了?这怎么可能,是不是写错了。
    2、对于新的营业税条例我的理解是:新条例明确了设备款应当与劳务合同一起缴纳营业税。而以前设备款是要求缴纳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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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3-13 09: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设备款在购买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这是在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时的计价基础,包括设备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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