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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汇算清缴结束了,有几点真是困惑啊,不知道以后税务局会不会
1。本企业(独立法人)计提占用关联方资金利息,这里利息支出是指进财务费用的支出,挂其它应付款,计提依据是总公司或关联方传来的计提利息单,无发票
困惑1,关联方利息支出是不是限制债资比例,121号文件规定了,如果可以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受限制,如何证明,问税务局也不知道。。。。是不是根据可比非受控法之类的确定,也就是说计提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可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有基准和浮动,浮动到底是多少/
困惑2,我们的利息支出都没有发票,申报时没敢和税务局的人说,这部分利息支出是不是一定要发票,出实中我想企业基本是没有的,在网上看了一下,大致的意思是需要开发票,可以到地税局代开,而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免营业税的,也就是说到地税局开张不花钱的发票就可以了
困惑3,对于占用的集团的利息,还有一说就是集团统借统贷,只要不高于集团借款利率就可以税前扣除,可是这个文件己作废了,象这样统借统贷的,集团收到子公司利息时应该是冲减其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这样总体来说,子公司作了税前列支,总公司减少了列支数,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可是现在没有文件支持。。。。。,这样的如何开发票。。。。。
有明白的指点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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