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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企业节税的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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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3-22 09:02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9-3 17: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产租赁避税

        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这些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我们相信,在企业界一定还有更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都必须提醒大家:避税必须合法和合理,否则就背离了这篇文章的初衷与本意!
        自始至终,我们都在强调规避税收的“合法性”。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胜利召开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当前,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轻松。中小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合法避税或许可算一条可行之道。
        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利用租赁进行避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融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国际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在一国之内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机器设备租赁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租赁时,其租金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外商通过提高或压低租赁费的办法,将本应在我国境内实现的收入以租金形式转移到境外,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上述避税方法,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偷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自我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

    费用分摊节税

    目前,许多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借款利息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企业除了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费用开支名目繁多,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一个通病。在规范费用开支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选择费用分摊筹划法,来达到少交税以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费用分摊法是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款。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纳税筹划活动。
                                 
        利用费用分摊法影响企业税负水平时关键在于解决这样两个问题: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和如何在费用摊入成本时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是费用分摊的基础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
                                 
        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常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
       由于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事实上对利润和纳税有影响,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就必然面临选择问题。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的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不是短期经营,而是打算长期从事某一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的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但是,纳税人对此方法绝不可机械照搬。比如,税法规定某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在开业之初,采取多摊成本费用的办法,推迟获利年度。在获利年度开始后,享受两年免税,企业此时又可以采用少摊成本费用的办法,将应摊费用往后摊,其他各项费用尽可能往后挤,使免税期利润异常地大,从而充分享受利润免税优惠。当然,企业对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必须在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否则,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利润予以合法调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得不偿失。
       (二)及时列支费用
                                 
       企业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执行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三)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费用与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趋于淡化。一项支出,如果既可以记入销售费用,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销售费用,要么选择产品成本。可能有人认为哪个都行,都可以税前扣除。其实不然。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样,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费用则记入房地产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周期长,占用资金大。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企业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较为划算。这样,既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又可以为企业赢得了一笔“活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合理划分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要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6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该企业销售费用中有一笔3万元的“展览费”没有列入业务宣传费,其实际业务宣传费应为6+3=9万元,超出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可以列支6万元业务宣传费的标准,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辩说这笔展览费确实是参加博览会展销的费用,应属于销售费用。但由于其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费用,应属于销售费用。但由于其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为此,税务人员仍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是企业没有证明说明该项费用不是产品宣传费。为此,企业只好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多缴纳了3×33%=9900元的所得税。

        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企业就可以节约这笔不该缴的税款。

    定价转移节税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出于不能公开的原因,对我们接触到的部分企业和公司的规避税收行为均予匿名。某公司A将总部设在了沿海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适用33%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33%=52.8(万元)A、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52.8=75.3(万元)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A公司年利润额= (8.3?6.0)×100=230(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B公司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A、B两公司共纳所得税=34.5+26.4=60.9(万元)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14.4万元。只要企业能寻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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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9-3 20: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强大,收藏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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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3-2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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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09-9-4 09: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节税的基本技巧(续)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谈起税收必然就会谈到一个现在税务界最热门的话题--税收筹划,一谈到税收筹划,有人就想到怎样钻政策的空子,甚至是想歪主意,比如说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化整为零计入当期费用等等,这样的筹划违反了税法立法者的意志,是短期的、狭隘的,甚至有潜在的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将税法的优惠政策使用齐全,符合税法的导向,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合法的节税利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国家也是鼓励企业这么做,因为税收筹划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它也促进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在各个时期都可以利用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就企业各个时期的税收筹划作详细的分析。
        一、企业创办时期
      实际上,税收筹划从企业创办初期就已经开始了。这就需要税收筹划要树立超前筹划意识,在企业成立时就要考虑税收筹划问题,准备做什么事情、在什么地方做、和谁合作做、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等等问题。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以上问题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1、纳税地点的筹划
      在进行国内投资时,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可能所承受的税负有所不同。通过把握下列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可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中西部地区等。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有关企业,根据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特点,分别按15%或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到相对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注册。
        2、经营范围的筹划
      经营项目的不同,不仅涉及到的税种不同,也关系到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水、煤、气)等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和我国西部地区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举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以“三废”物品(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三年所得税等。企业应当设计税收模型,据此确定经营范围。
        3、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也有可能涉及税种的不同,从而导致税负的不均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利润的话,一般是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自然人股东还要就分红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选聘员工的筹划
      开办企业在选聘员工上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选取某一群体的人员占到一定的比例可享受某些税收的优惠。比如,新办服务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聘用一定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另外还有录用残疾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因此,企业可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选聘不同群体的职工,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节税效益。
        5、成立时间的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基本上都有时间界限的,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或减征优惠政策)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因此在创办企业时必须对企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界限有明确的认识,尽量争取优惠政策。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入运行阶段以后,纳税义务便始终伴随。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的操作对财务管理方面有着促进作用,毕竟税收在企业的财政支出中占的比例不小。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以提升企业本身的素质,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引导企业走向正确的纳税之路。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更加重要。
        1、日常经营中的筹划
      学好、用好税法,严格按税法办事,以避免涉税处理上产生不应有的损失,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比如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时要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日常经营中更要考虑经济业务的发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比如外资企业采购设备是进口还是从国内采购?就要对其未来的净现金流量进行仔细的测算;企业研究开发费投入产出的效益计算;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优惠税率附近的筹划,可见,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和利用,始终贯穿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
        2、重大决策中的筹划
      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融资,税法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也有所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同时不同的筹资方式,其筹资成本也不一样,因而造成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带来的资金收益不一样。因此,正确计算各项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以最节约的代价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投资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投资方式所享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可不缴纳所得税。
      (3)现汇投资方式。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允许在税前列支。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利润分配的方式有多种,可以现金分红、以实物分配、转增股本等等。对于利润分配,也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比如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免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其免税或减税的部分视同已纳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税;企业可用获得的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一般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应按照有关规定来补税,因此,利润分配的分配时间、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额一样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纳税人既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享有依法降低自己税负的权利,纳税人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多纳税的义务。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节税行为。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前提
       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务部门来讲首先是要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掌握深、领会透,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适用范围、优惠的幅度和享受优惠条件等内容要深刻学习掌握,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地方产业实际加以分析研究,及时处理政策变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不失时机的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贯彻执行,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其次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和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重点突出了由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新增”。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及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加以保留。
        三是“替代”。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替代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过渡”。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实施过渡政策。
       五是“取消”。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针对我市产业结构来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下岗再就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作废。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地点、工资薪金及其附加费扣除等方面与原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52号通知)文件通知“国产设备投资低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这必将对我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一定的影响‚及早学习研究这种影响和变化‚并找出对策和办法 是用足、用活、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可以看出,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其一,“扩大新增”类及“保留”类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市重点企业至少在2010年以前不会受到影响,并且给企业带来机遇。从“扩大新增”类税收优惠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例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应当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我市新材料产业开发区经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国家新材料基地,那么我市这些企业如果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企业,将有可能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企业也可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税收优惠。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加速折旧”政策。“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折旧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又有极大地影响。加速折旧政策,可以使企业短期内核销投资成本,实现即期经济效益,从而刺激企业追加投资,更新改造,扩大再生产。从“保留”类税收优惠来看,我市能享受该类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主要是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及农林牧业企业。而该类企业在我市产业中比重较小,而且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及农林牧业企业已享受现有的所得税优惠,新法的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其二、“替代”性税收优惠将受到一定影响。新税法规定的“替代”性税收优惠即: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这类优惠政策从形式上改变了过去单项直接减免税政策,而实质上并没有变化,只是减免税额度会有影响。而此类税收优惠,将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达到多安置多优惠,促进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的。
       其三、从我市产业结构看,我市没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并且到目前还没有实行“低税率”企业,但在2008-2010年间,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仍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从而过渡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在我市不会受到影响。因此,税收政策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让他们充分了解哪些政策已废止,哪些政策已更改,哪些政策在执行等内容,从而使他们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把握时机,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主观上,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并掌握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质内容,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款,要掌握透,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投资节税

        一、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为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无形资产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投资者欲投资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为生产高科技产品企业,需要从合资外方购进一项专利权,金额为100万美元;如果以该合资企业名义向外方购买这项专利权,该外商应按转让该项专利权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20万美元,其计算公式为:100万美元×20%=20万美元。如果改为外商以该项专利权作为投资入股100万美元,则可免缴2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那么以货币方式进行投资能否起到避税的效果呢?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中外合资经营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就是说合资中外双方均以货币方式投资,用其投资总额内的资本或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照顾,达到节税的效果。
        由此可知,只要合理利用有关法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投资入股,均可达到避税目的。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以选择最佳方案。
       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投资产业选择法
        投资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比较
        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
        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⑦建筑业;
        ⑧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
        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目前已确定的其他行业有: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
        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非生产性企业是指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投资产业选择避税的具体方法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使投资行为既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体现出税收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不同税收优惠的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体负担,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①、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②、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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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4 09: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节税的基本技巧(终)

    利用企业财务节税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国家法规建设日趋规范化的年代,如何做到详细研究国家财税政策,充分挖掘各项有利因素,积极做好税务筹划,对企业提高竞争力、生存力至关重要。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充分利用现有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以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会计处理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无形资产,要是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处理摊销期限没有超过十年,税法则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企业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企业如发现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鉴于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以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损益;而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损益。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以降低期末存货余额而提高本期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难度。  
       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要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会计处理对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企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如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各种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在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中,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区域及其所属的房屋可以免税,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存放危险品的区域等。  
        企业要合理使用技术开发费,每隔一年技术开发费就比上年增长10%以上,就增加了扣除额,缩小了税基,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要注重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关键设备可一次性摊销进成本。  
       此外,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选择的投资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因为这部分投资额的40%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额。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时,应采用大修理计提方式逐步进行,这样购入的用料及修理费发生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合法地抵扣销项税额。

    改变经营方式节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法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经济生活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所以征收的刚性比较强。但是,如果对消费税有关政策进行具体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通过一些具体的经营方式的变化,也可以影响税收负担。  
      自产自销消费税高于委托加工《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这个规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加工生产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的弹性。这些规定提示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而降低税收负担。  
      比如,地处某市郊区的长江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酒厂如何组织这笔业务的生产?  
      该厂的负责人知道在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下财务成果也不同,于是请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小李为其进行筹划。税务专家小李根据白酒生产过程以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下税负情况,提出两个操作方案供企业决策者决策。  
      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  
      长江酿酒厂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白酒生产企业A厂,由A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长江酿酒厂从A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以合同协议价格直接销售。  
      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250+220)÷(1-25%)×25%+10×2×0.5=166.67(万元)。  
      方案二,由长江酿酒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假设由长江酿酒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A厂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该厂应纳消费税为:1000×25%+10×2×0.5=260(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自行生产要比委托加工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  
      委托加工收回自己缴税高于代扣代缴有的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更有甚者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以税收筹划的眼光来看,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通过对这个规定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结果怎么样呢?我们仍以上例来分析。  
      如果由A厂代收代缴,则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66.67万元。  
      如果长江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A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长江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则长江酿酒厂就应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为:1000×25%+10×2×0.5=260(万元)。  
      两者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  
      筹划点评利用不同的生产方式,可以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作为委托加工企业而言,应该主要要求受托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才是上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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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5-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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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9-4 09: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是所谓的“偷税漏税”,还是“合理避税”,我们这些纳税人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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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3-22 09:02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09-9-4 09: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这行业就是这样鸡肋,收入与风险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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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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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9-9-8 23: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受益非浅,学的一些东西,以后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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