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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社保费的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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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5-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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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8-24 10: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保费的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请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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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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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4 12: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的,这个又不属于违法、违规而遭受的罚款,就像银行的逾期利息可以扣除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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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24-5-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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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09: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的,这个又不属于违法、违规而遭受的罚款,就像银行的逾期利息可以扣除一样的。
    sczjhlh 发表于 2010-8-24 12:06



        谢谢楼上的朋友
    这是我找到的资料:
    对于滞纳金是否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三项,均特指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该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了扩大,但有违《立法法》的规定,以及对滞纳金本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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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5 13: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我是做营业处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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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
    2020-1-2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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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8-25 15: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作营业外支出处理,所得税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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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2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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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8-25 15: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最好的例子就是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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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5-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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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10-8-25 15: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yizhong 于 2010-8-25 15:42 编辑
    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我是做营业处支出处理
    WENANOH 发表于 2010-8-25 13:51



       是啊,对于此问题有争议。各地税务机构也不尽相同。我的观点是认为可以扣除,请看我找到的资料:

    在目前所得税征缴实务操作中,对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已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列举了税收滞纳金,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各类滞纳金既然没有列举,则可以依法理解为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811废止,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却并没有废止或修改,既然没有废止和修改就说明还有执行效力,那么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要视情况而定。


         注意:其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经失效。请看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此文件的链接,已经注明全文失效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870&flag=1
        之所以形成第二种观点的看法,主要是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的,即滞纳金是否在税前扣除,应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行政性性质的滞纳金,依《办法》规定是不能在税前列支。如果属于经营性质的,如合同违约的滞纳金、商业银行的滞纳金。则倾向于和经营性罚款一样处理,可以在税前列支。

          第二种观点目前有待商榷。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知,保险滞纳金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属于行政性处罚。但本人认为社保滞纳金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应看我国的所得税立法,任列支或不允许列支都不应违背我国所得税法立法的精神。但从原来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七条第四项到200811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三项看,所得税法对滞纳金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明确规定只有税收滞纳金,此处立法时特别采用的是列举式说明而非概括说明。

    但目前很多人认为不能在税前列支的主要法律依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笔者认为此文只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部门规章,按照我国立法原则,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税收滞纳金的解析的有扩大之嫌。此举不但会带来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理解相的冲突,也违反了《立法法》的原则规定。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的。但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199149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1213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1991630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24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可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失去其当初的立法依据。


      从上述分析可知,200811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滞纳金是否须税前调整应已基本明确,即只有税收滞纳金是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其他的各种滞纳金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的各类滞纳金可以理解为依法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一点与目前一些税务机关所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操作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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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6 08: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有碰到,对社保费迟交我们这里一直也没有滞纳金,看到7楼写得这么清楚,倒使我们有了新的了解,另外想问一下,针对收取滞纳金的单位这个滞纳金收入是不是做营业外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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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9-1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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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6 09: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这个确切的可能只能问那些有权收滞纳金的单位才清楚了,我理解和你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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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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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7 00: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楼列举的很详细,我们这里税务局的执行口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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