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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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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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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7-14 08: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限制资本弱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内资企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该文件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该文件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新旧规定对比,有如下特点:
      (一)关联方投入资金项目规范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两类。
      (二)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细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投投资,不再限于直接投资。
      (三)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方式的补偿性融资也属于债权性投资。
    ===========================================================转自《中国税务报》
    阳光手册:http://bbs.sunwy.org/thread-2327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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