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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会计证考试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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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6: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点十五】票据结算法律制度

  一、票据基础
  
(一)票据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1997年实施。2004年修订,2004年8月28日施行。
  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特点:
  (1)票据是出标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有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2.票据的作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实现的。
  
3.票据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其中:基本当事人只要票据作成和交付就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注意:没有这些行为,该当事人是不存在的。如:因背书行为产生背书人,被背书人;因票据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承兑人;因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
  包括:
  (l)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5)代理付款人。受付款人委托,代其支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概念:
  
2.特点: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行为主体不合格、意思表达不真实、行为内容违法的不是票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票据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票据能力:权利能力(享有票据权利义务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取得权利义务的资格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
  不真实有缺陷如---5条 ---多选、判断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签章、记载事项等。
  4.票据行为的代理: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代理人超越权限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责任。
  补充内容:
  (1)代理人签章应符合的条件
  ①代理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有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章;
  ③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的界定
  ①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②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③代理行为必须没有瑕疵。
  5.票据权利:
  概念:请求支付的权利,
  请求权: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属第2次请求权。
  再追索权:是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款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
  (1)票据权利的票据取得
  (2)票据权利的消灭----付款人付款或时效期满等
  (3)票据保全----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
  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实施票据保全:6条
  (4)票据丧失补救----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而采取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6.票据抗辩: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人抗辩:指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对物抗辩:指债务人对票据本身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重点:
  (1)伪造的辨别 :票据本身的假以及票据签章的伪造两种
  构成票据的伪造,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编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票据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2)变造的辨别:变造的条件以及不是票据变造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更改,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8.票据期限的计算:
  民法通则:按月1.2-2.2或1.31-2.28
       按日:2.1开出2.2开始――30(算尾不算头)遇节假日顺延。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疑编号911020301】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本当事人的范围。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不包括保证人。
  【例·判断题】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 )
  
【答疑编号911020302】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
  二、银行汇票
  (一)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3.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指定代理付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
  (四)注意银行汇票的办理与使用要求:
  1.出票: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由于这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都是在票据的背面(如果记在正面就容易和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混淆)进行的,所以叫做背书。
  背书类型: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背书绝对记载事项: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少一条则无效
  背书连续、被背书人受理等一般了解。
  3.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债务人以外的第3人担当。被保证的银行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名
  保证的效力一般了解。
  4.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5.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付款人死亡、逃匿或依法破产、责令停业,同时,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形式---如: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追索权的行使一般了解。
  【例·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答疑编号911020303】
  【答案】√
  【例·单选题】(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A.银行支票
  B.银行汇票
  C.托收承付
  D.支票
  
【答疑编号911020304】
  【答案】B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例·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答疑编号911020305】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超过提示承兑期限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判断题】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答疑编号911020306】
  【答案】√

  三、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二)支票的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支票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依据《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客户可以按规定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四)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
  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例·多选题】签发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
  A.出票日期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的名称
  D.出票人的签章
  
【答疑编号911020307】
  【答案】ABCD
  【解析】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例·单选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2006考题)
  A.7日
  B.10日
  C.1个月
  D.3个月
  
【答疑编号911020308】
  【答案】B
  【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
  (六)支票办理要求―――了解
  
出票、付款、背书、追索权等---可参阅银行汇票。
  除现金支票、用以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所有支票均可背书。
  注意:票据背书的条件: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必须连续,后一背书的背书人,即为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
  3.支票背书仅限于同城内背书转让。
  追索权:---与银行汇票基本一样
  【例·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
  A.叁月零贰拾日
  B.零叁月贰拾日
  C.零叁月零贰拾日
  D.叁月贰拾日
  
【答疑编号91102030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日期的规范写法。根据规定,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本题中,月为"叁",日为"贰拾",因此应写为"叁月零贰拾日"。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C.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D.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答疑编号9110203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l0日内。
  【例·单选题】下列有关对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
  D.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
  
【答疑编号911020311】
  【答案】D
  【解析】只有现金支票和现金本票才能提现。
  【例·单选题】关于支票挂失止付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丧失后均可挂失止付
  B.现金支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后不得挂失止付
  C.转账支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后不得挂失止付
  D.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丧失后均不得挂失止付
  
【答疑编号911020312】
  【答案】B
  【解析】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例·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答疑编号91102031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规定,我国《票据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选项D不属于《票据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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